轨道车爱好者联盟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网上商城
第 一 条 轨道车爱好者联盟网上商城为轨道车爱好者联盟所创办的,旨在方便爱好者购买器材、促进联盟经费筹措的网上经营实体。
第 二 条 网上商城通过招商的形式,可由多家模型生产厂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商家)入驻其内。商城提供各商家网络营销的平台,并在商家进行网络销售的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
第 三 条 对于在商城内销售的商品,联盟提供在网站、比赛等场合作客观推介的便利,以帮助商家实现针对本领域的产品宣传和推广。
第二章 商家
第 四 条 加盟商家必须具有在常规渠道的合法销售权,加入网上商城需要提供合法销售权的证明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
第 五 条 加盟商家在网上商城内所销售的商品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正规资质的商品。"三无"产品或非正规渠道****而来的商品不得进入商城销售。
第 六 条 加盟商家需和联盟负责人签署相关协议,有以下几种加盟方式可供参考:
(一) 自主经营:商家每年支付¥5000元的网上商铺租用费用,以获得网上商城的完全自主经营权。
商城提供给商家以下权利:
a) 商品信息的添加、修改和删除;
b) 自定义收款方式、发货方式;
c) 自主管理客户定单。
商家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商城负责:
a) 及时检查客户定单、付款情况和发货;
b) 保证商品信息的完整有效性;
c) 对收款和发货凭证的保留。
(二) 代销:加盟商家免收租商铺租用费,但是需要提供给商城所售商品的必要储备,储备量约按每种商品的零售价供足200元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商城提供给商家以下权利:
a) 由销售理事代为添加、修改和删除商品信息;
b) 由销售理事代为查看定单、检查货款和发货;
c) 按月结算所售货物和所收货款。
商家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商城负责:
a) 保证在商城储备足够的货物;
b) 提供给商城最优惠的结算价和标准的零售价。
第 七 条 加盟商家对所出售的商品所带来的税务以及售后服务等责任等同于常规销售渠道。
第三章 销售理事
第 八 条 销售理事由联盟理事会委任和罢免,负责联盟网上商城的管理、招商和代销事务。
第 九 条 销售理事有如下义务责任:
(一) 商城招商工作;
(二) 对商城内销售的商品积极推广;
(三) 及时响应定单处理、商品信息修改等商城事件;
(四) 每月向联盟提供商城销售记录。
第 一〇 条 销售理事对于加盟商家可行使如下权利:
(一) 对所代销商品,要求及时储备;
(二) 要求自主经营的商家补全货物信息,及时发货等。
第 一一 条 销售理事因常务负责销售工作,可从商城的赢利中获取一定的销售报酬,规定如下:
(一) 对于每家自主经营的商家,可从其每年的租金中提取20%的协助管理费用。
(二) 对于代销的商家,每月可从代销赢利中抽成:
月赢利 < ¥1000元 20%
¥1000元 < 月赢利 < ¥2000元 25%
¥2000元 < 月赢利 < ¥3000元 30%
¥3000元 < 月赢利 < ¥4000元 35%
¥4000元 < 月赢利 < ¥5000元 40%
月赢利 > ¥5000元 45%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 一二 条 用户和商家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等所产生的纠纷由商家负主要责任,按照常规渠道的处理方法处理。商城在必要时有权提供商家相关信息以帮助纠纷的解决。
第 一三 条 商城有权因为商家违规操作而暂停、终止商家在商城的销售权,所造成的损失由商家承担。
第 一四 条 对于一周以内的短期服务器停顿所造成商家的损失,商城不负有赔偿责任。如商城出现无法访问的时间超过一周,自主经营的商家可要求每年累计不超过所付租金10%的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 一五 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轨道车爱好者联盟所有。
第 一六 条 本管理办法由轨道车爱好者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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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同意上面的管理办法.
有个别错别字需要修改,如:行驶如下权力----------应改为行使
(一) 对于每家自主经营的商家,可从其每年的租金中提取20%的协助管理费用。
此条不太明白???提取20%的协助管理费用给谁用呢???
"提取20%的协助管理费用"是给帮助推广商家产品,并且提醒商家定单已到的人,也即销售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