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的申请
1.1 板主的申请需至"版务讨论"板进行. 申请15 天未批准者即驳回.
1.2 申请板主者必须是本站的合法用户.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板主:
(1) “个人资料”应更新为最近的真实资料, 注明电话和通讯地址;
(2) 申请前一个月内未受到本站重大处罚;
(3) 若申请已有板主的板, 需征得原有板主(板副)的同意. 并且请板主发文表示支持;
(4) 版主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
1.3 板主申请的格式:
(1) 申请板面信息: a. 中文板名, b. 分类目录, c. 现任板主
(2) 申请人信息: a. 用户名, b. 自我简介:(包括对个人资料是否真实、上站物理时间,以及申请前一个月内是否受到全站性处罚等的申明)
(3) 申请动机
(4) 治板方针(包括对本板发展的思考、与其它板面的关系等)
(5) 板务原则(包括整理精华区、板面文章删除等的原则)
1.4 对未提供真实资料的, 管理员可无条件否决该项申请, 并有权进一步追究该ID资料不真实的违规行为, 包括直接删除该ID. 管理员审核通过申请人资料后, 在"版务讨论"板和所申请板面公布板主任命结果.
1.5 各板的板主人数最多为二个. 同一用户(非同一ID)最多只能担任二个板的板主;同一用户不得使用不同帐号担任同一板面的板主.
1.6 申请经管理员审核通过者, 赋予板主权限. 新任板主应在任命后的三天内在"版务讨论"板向管理员报到, 否则取消板主资格.
1.7 新任板主上任后的第一个月为实习期, 在此阶段由管理员、区长考核新板主是否胜任板主工作. 凡在此期间涉及违反相关站规, 或不能有效执行板务者, 管理员可撤消任命.
板主的权利与义务
2.1 板主权利主要包括:
(1) 对本板板面文章的整理与合理删除;
(2) 编辑精华区;
(3) 开启与本板讨论内容有关的投票;
(4) 推荐选拔新板主(板副);
(5) 对在该讨论区内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进行警告、封禁其板面发表文章权力的处罚等;
(6) 在不与本站各项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 根据板面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板内讨论规则;
(7) 申请获得各项特殊权限以及荣誉称号的权利;
(8) 其它的可能的附加权利.
2.2 板主的义务主要包括:
(1) 整理板面, 组织本板讨论, 维护讨论秩序;引导板面健康的讨论内容方向和氛围;
(2) 定期收集整理该板的精华文章及有关问题的解答;建设并及时补充精华区;
(3) 删除涉嫌政治、有明显失据的言论、含不雅文字、人身攻击、或者恶性灌水等文章, 并视其情形予以适当处罚, 移动与该板内容无关文章到合适版面或删除;
(4) 协调板内出现的纠纷, 引导讨论正常进行;
(5) 其它应由板主承担的职责.
2.3 板主对于用户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先采用"发短消息劝说", "编辑其帖子指出"等劝导的原则, 并诚恳地说明修改或者删除其帖子的理由. 只有屡教不改或者情节特别恶劣严重才可以强行行使权利.
2.4 板主应保持中立的立场, 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争端, 维持讨论区内的正当言论. 若协调无效, 板主须根据本站以及该板有关规则清理板面、引导讨论、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则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2.5 板主最多可以给予用户封禁发表文章权力30天的处罚, 但保留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向管理员申请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板主在封禁网友发表文章权力时应注意操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并应该在本版面置顶公布处理结果.
2.6 当板面内发生重大事件及难以控制的纷争局面时, 板主有义务及时向区长或管理员通报, 并由区长或管理员协助解决.
2.7 板主需注意站规、"版务讨论"等板中有关板主的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事宜并配合之.
板主工作监督及任免
3.1 新板主的任命优先考虑现任板主推荐的人选.
3.2 板主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上站处理板务, 可以在"版务讨论"发文请假, 请假请写明时限和原因. 请假时长一般不应超过 30 天. 假期结束应到板销假.
3.3 对同一板, 板主间在板务原则上若有重大分歧且内部无法协商解决的, 由该板投票表决或提交到站务组讨论决定.
3.4 板主经查实发生以下情况者视为失职:
(1) 经查实发现连续15天以上未曾上站同时也未提前请假的;
(2) 担任板主工作不利, 很少整理板面、不能引导板面讨论的;
(3) 因为没有及时处理用户要求加精华请求导致用户发贴被自动删除的;
(4) 纵容、包庇过量灌水, 或处理过量灌水及恶性灌水不利的;
(5) 在所管理的板面内滥用职权侵害其他用户权益的;
(6) 处理版内纠纷不公正, 打击报复, 有明显偏袒行为的;
(7) 滥用权限违规处罚或撤销、减轻处罚, 或擅自撤销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的;
(8) 涉及其他违规事项引起不良影响的.
3.5 板主经查实发生以下情况者视为严重失职:
(1) 发生3.4款所述失职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2) 发生3.4款所述失职行为经管理员或区长警告后仍未改善者;
(3) 未有效请假无故连续一个月未上站者;
(4) 转让、出借、出卖板主帐号者;
(5) 在自己管理的板面参与大量恶性灌水甚至自灌自删用板主权限以遂行其目地的.
3.6 若板主有失职行为, 管理站长可提出警告要求其改善. 警告后仍未改善者即视为严重失职. 严重失职或在三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失职行为的板主, 经站务组确认事情属实者, 解除其板主职务.
3.7 对被免职的板主, 站务组可同时免去其在本站担任的其它所有职务, 且在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本站任何管理职务.
3.8 如果现任的某位板主处于失职状态下时, 管理员在审核新板主申请时有权在不考虑该板主意见的情况下任命板主.
3.9 板主辞职须在"版务讨论"板进行. 辞职申请需写清板名, 否则可视为申请无效. 担任一板面板主不足一个月即辞职者, 管理员可作免职处理. 板主在辞去该板主后的三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为该板板主.
3.10 板主的正常任免由管理员执行, 其他站务组成员无权受理.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站站务组, 有关事项与其他管理办法互为补充.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驱研究室站务组
20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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